毫无疑问,在当时的苏联,存在着一个官僚特权集团,这个官僚特权集团脱离劳动人民并凌驾于劳动人民之上,在苏联社会占着统治地位。但是,这样的官僚特权集团,存在于二十世纪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在社会主义中国也存在(不仅在文革前存在,在文革期间也存在)。在这方面,社会主义中国(包括文革中的社会主义中国)与社会主义苏联没有本质区别。此外,苏联的官僚特权集团也不是到了赫鲁晓夫时代才产生的,而是早在斯大林的时代就产生并且巩固了。
在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官僚特权集团独占对社会剩余产品的控制,广大劳动群众生产剩余产品却不占有剩余产品。在这个意义上,官僚特权集团与广大劳动群众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也就是阶级关系。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阶级社会(关于红色中国网对二十世纪社会主义社会的定义,请参考:“关于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争论”)。
但是,说一个社会是阶级社会,并不等于说,这个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只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特殊形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不是别的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
在一切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都剥削劳动者;在大多数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攫取剩余产品的主要方式是“超经济强制”(即通过暴力直接占有)。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是通过雇佣劳动的方式来剥削劳动者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通过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来获得购买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工资。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可以自由买卖。
劳动力商品化的前提是商品货币关系在经济中占统治的地位。就是说,绝大多数劳动产品都是商品,由独立的消费者、生产者(无论它们在法律上是私有的、“集体的“还是国有的)自由买卖;商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也完全由市场供求来决定。
由于商品货币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占统治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剩余产品就表现为剩余价值(即可以作为商品与货币交换的剩余产品),对于具体的资本家来说,就表现为利润。所以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要获取剩余价值(利润),并将剩余价值(利润)中的很大一部分用于资本积累,其余则用于资本家的挥霍浪费。
那么,赫鲁晓夫时代和勃烈日涅夫时代的苏联是不是发生了资本主义“全面复辟”呢?我们可以来看一下,历史上苏联的生产关系是怎样的。1936年的苏联宪法宣布,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基本确立。从那时起,直至1985年(即戈尔巴乔夫上台时),除了战争期间以外,苏联国内的生产关系没有大的、根本的变化。
苏联始终坚持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个体经济除了在农业生产中仍然显著存在以外,在国民经济的其他各部门中基本消失。
苏联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掌握了全部的工业生产资料,决定绝大部分能源、原材料在生产企业间的分配,对企业所生产的品种和产量提出要求,决定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并决定国民收入在消费和积累之间分配的重大比例关系。这就是说,几乎全部的生产资料不再是商品,绝大多数消费品的价格也不再由供求关系决定;可见,商品货币关系在苏联经济中不占统治地位。
苏联的劳动者享有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广泛的社会权利。苏联的企业不能任意开除工人,苏联劳动者的劳动力不是商品。
在苏联经济中,工业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都由国家统一分配,企业不能自由销售。所以,苏联的企业是按照国家计划为“使用价值”而生产,而不是为利润而生产。苏联的企业虽然也使用成本、利润等核算指标,但是这些指标背后的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条件下完全不同,苏联的企业也不能自由支配它们所生产的全部“利润”。
以上这些苏联生产关系的基本特点,不仅存在于斯大林时代后期,而且贯穿着整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直至八十年代前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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